发表时间: 2020-03-24 16:09:02
作者: 陈村慈善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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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佛山市顺德区陈村慈善会章程》,本会根据各类的救助对象和救助内容分别设立专项救助基金。捐款单位或个人,可在本会设立符合本会宗旨的、由捐款人指定捐赠方向的专项基金。
第二条 凡国内外热心慈善事业的机构、企业和个人,可向本会申请设立专项冠名基金。
第三条 冠名基金的设立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佛山市顺德区陈村慈善会章程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设立冠名基金的***数额为壹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冠名基金的资金、物资归集本会账户。本会按基金冠名金额将基金分为甲乙两类:甲类为首次捐赠金额为三十万元以上(含三十万)的冠名基金,乙类为首次捐赠金额为三十万元以下的冠名基金。
第五条 冠名基金系独立核算基金,不具独立法人性质。冠名慈善基金以捐赠方的称谓和救助项目的名称命名。捐赠方拥有基金的冠名权,必须统称为“佛山市顺德区陈村慈善会××(单位或个人称谓)××(项目名称)基金”,对外一律称佛山市顺德区陈村慈善会某某基金。冠名基金如对外募捐,需取得佛山市顺德区陈村慈善会的同意方可进行,在劝募过程中应维护佛山市顺德区陈村慈善会的良好形象和社会公信力。
第六条 甲类冠名基金应成立对应的基金管理委员会,根据《佛山市顺德区陈村慈善会章程》相关规定,制定该冠名基金的管理办法,对基金的日常运作进行监督及开展救助工作。委员会成员由冠名基金主要发起人或热心人士3-5名组成,设主任一名,委员若干;乙类冠名基金无需成立基金管理委员会,基金使用按双方签订的《佛山市顺德区陈村慈善会冠名慈善基金协议书》中的约定执行,由佛山市顺德区陈村慈善会负责审批管理。
第七条 冠名基金的运用不能超出本会章程规定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民发[2016]189号),本会收取冠名基金管理费用标准为:按冠名基金的每笔支出金额提取2%,若支出金额属于扶贫济困、脱贫攻坚、救灾项目资金及政府资助资金的,豁免提取管理费用,所提取管理费用用于保证本会正常运转,包括:决策机构的工作经费、行政管理人员费用、日常运作办公费用等。
第八条 申请使用冠名基金,须向基金设立者及本会提交书面申请文件;经基金设立者确认后,由本会组织、监督项目实施,项目实施使用的资金应出具财务报表,并向基金设立者报告。
第九条 冠名基金使用情况年终纳入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并向基金设立者报告审计结果。
第十条 冠名基金可由基金设立者随时追加补充,本会对基金采用累计的方法计算捐资者的捐款基金总额,基金的利息部分除与捐赠者另有协商外,纳入佛山市顺德区陈村慈善会本金中统筹使用。
第十一条 冠名基金成立后,若一年内不启动使用,基金将纳入佛山市顺德区陈村慈善会非限定性捐赠;基金原则上每年开支不低于基金当年总收入的30%与上年总支出的70%。
第十二条 冠名基金余额低于壹万元,或基金开支连续三年不达标的,需按约定条件自行解散;由于经营或其他原因,捐赠款项不能按协议要求到位,经双方协商,根据捐赠人意愿可撤销;捐赠人违反本管理办法及捐赠协议时,佛山市顺德区陈村慈善会有权撤销该冠名基金。冠名基金解散或撤销后的余款纳入佛山市顺德区陈村慈善会非限定性捐赠。
第十三条 冠名基金的设立由机构、企业和个人向本会理事会提出冠名基金的项目申请报告,包括基金命名、受助方向等,由常务理事会研究批准。
第十四条 佛山市顺德区陈村慈善会按照《佛山市顺德区陈村慈善会章程》审批后,双方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冠名基金的名称、数量、用途、期限、使用、监督管理方式等内容。
第十五条 捐赠者按协议要求保证资金到帐,佛山市顺德区陈村慈善会按照实际到账金额开具慈善募捐专用的收据凭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慈善会有权实施监管并按规定获得资助款项。
第十六条 捐赠者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慈善会开具的捐赠收据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并根据《佛山市顺德区陈村慈善会章程》给予表彰。
第十七条 由冠名基金管理委员会按协议实施救助,并负责反馈执行协议及实施救助的情况。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佛山市顺德区陈村慈善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0年3月16日起执行;之前通过的《佛山市顺德区陈村慈善会冠名慈善基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未尽事宜由捐赠者和佛山市顺德区陈村慈善会协商解决。
佛山市顺德区陈村慈善会
2020年3月16日